此次《意见》是福州市结合去库存“闽八条”,按照“一市一策”的原则出台的去库存的“榕七条”。
《意见》明确,居民购买首套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可按20%执行;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最低首付比例按30%执行,并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实际适当下浮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主要减轻部分刚需购房群体首付和贷款压力。另外,在支持合理住房消费方面,《意见》明确严格执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购买首套房、二套房契税给予相应调整,着重下调非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契税和营业税。
有报道称,福州市在具体实施上述贷款和契税优惠时,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明确为购房个人,具体认定办法按福州市已出台的相关规定办理。
此外,《意见》支持已供地未开发非住宅房地产项目转型,着力于化解市本级和七县(市)非住宅商品房库存,解决非住宅商品房开发项目所面临的销售下滑问题,规定对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不再供应商业和商务办公用地。
尤为特别的,《意见》中提及,福州市还允许已出让未开发的商业、办公项目用地经协商解除原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确定同意解除合同之日为评估时点的市场评估价与原成交价择低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另外,福州市将支持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对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买新建商品房,要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协调对接省、市、县农行等金融机构,推行“农民安家贷”等信贷产品,保障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装饰装修等多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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