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棚改项目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由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向承接主体购买棚改服务,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棚改模式。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是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需分析测算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明确未来3-5年购买棚改服务的规模总量,以及分期购买的计划安排等。购买规模和总量应与财政实力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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